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第六十五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州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中,应当照顾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