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在各族人民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各民族互相友爱、互相信任、互相学习,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自治州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