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经商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