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二)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三)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经商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