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养犬文明行为规范:(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以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并注意避让他人。(二)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三)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养犬文明行为规范。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限制。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