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公民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得在医疗卫生场所聚众闹事。

(三)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