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上网文明行为规范:(一)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二)不得通过网络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三)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四)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上网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