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不乱涂乱画,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尊重历史文化名人。(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参观游览英雄烈士纪念场所时,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