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环境保护文明行为规范:
(一)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二)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位置。
(三)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的产品。
(四)自觉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
(五)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六)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在公共园林不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绿地。
(七)减少污染产生,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杂物和露天烧烤食品。
(八)爱护自然生态,不在禁止游泳、垂钓等活动的水域内从事相关活动。保护野生动植物,拒食依法受保护的珍稀野生动植物。
(九)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