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山体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破除毁林建坟陋习。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