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山体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区域位置、生态功能和自然人文景观等因素,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山体。

下列山体可以划为一级保护山体: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公益林和一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湿地公园内的山体;

(二)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山体或者重要景观节点的山体;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型水库和湖泊集水区域、重要河流两侧的山体;

(四)国道、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沿线一公里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五)其他重要山体。

二级保护山体指规划保护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山体以外的山体。

一级、二级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