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山体保护名录;

(二)山体保护范围及界线;

(三)山体保护图则;

(四)分级保护措施;

(五)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