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山体保护名录;(二)山体保护范围及界线;(三)山体保护图则;(四)分级保护措施;(五)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