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扶贫,选派人员到贫困村挂职工作,安排人员结对帮扶贫困户。鼓励和支持军队、武警部队、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组织、企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开发,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援青扶贫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