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对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的扶贫对象给予扶贫开发政策、资金、项目倾斜;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改善贫困地区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