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贫困地区服务的农牧业、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各类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职务聘任中给予优先。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鼓励和支持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支农、支教、支医和参与扶贫开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