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贫困地区服务的农牧业、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各类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职务聘任中给予优先。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

鼓励和支持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支农、支教、支医和参与扶贫开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