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扶贫,选派人员到贫困村挂职工作,安排人员结对帮扶贫困户。

鼓励和支持军队、武警部队、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组织、企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开发,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援青扶贫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