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专项扶贫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制定年度行业扶贫计划,优先安排行业扶贫项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