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牧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雷电易发区的学校、村民集中居住区、牧民定居点、大型农业生态园、大型设施农牧业基地等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牧区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