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监测网,在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以及气象监测站点稀疏区设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