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领办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按照约定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

参与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学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