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牧业技术进步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领办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按照约定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学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