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绿化建设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