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绿化建设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