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在开工建设时应当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四)空气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等设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其他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