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内新建向大气排放汞、铅、砷、氟、氯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工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或者搬迁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