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随意中止供电的;(二)拒绝电力用户合理用电要求的;(三)未在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电的;(四)给电力用户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