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意中止供电的;
(二)拒绝电力用户合理用电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电的;
(四)给电力用户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