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电力用户申请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未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