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本省供电设施保护区安全警示标志设立的范围、样式、地点,并向社会公告。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区段设立的标志,应当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超过安全距离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