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与防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