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与防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