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治理,并在资金、技术、金融等方面予以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补贴、以奖代补等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等方式,治理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的水土流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防治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