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两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对特定区域、对象的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应当适时发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