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两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对特定区域、对象的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应当适时发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