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砂石开采规划,划定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控制河道及河岸的采砂、洗砂活动,防止采砂、洗砂活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