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湟水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实施河道整治和湿地建设工程,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