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湟水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实施河道整治和湿地建设工程,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