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向湟水流域水体及岸坡、滩地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物。倾倒、堆放者无法查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