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消纳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消纳场。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消纳人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人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