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贮存废弃物的地点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堆放、贮存建筑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