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绿色低碳生活;(二)不在禁止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三)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四)不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