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二)开展扶贫、济困、救孤、赈灾、优抚、助学、助医、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

(三)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场所和便利条件;

(四)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如厕等便利服务;

(六)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