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行驶,不插队,不逆行;(二)驾驶机动车时不使用电话和上网;(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主动避让应急车辆;(四)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六)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