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行驶,不插队,不逆行;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使用电话和上网;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主动避让应急车辆;

(四)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六)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