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第九条有效村庄规划编制一般以一个或者若干个行政村为单元。村庄规划内容应当包括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产业和建设空间安排、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近期建设行动等。村庄规划基本成果应当包括村庄规划总图、近期建设项目表和村庄规划管制规则。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