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明确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居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