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送批准的材料中应当附有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和听取农村村民、专家的意见。村庄规划草案应当于报送批准前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