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或者经有关部门评定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庄及其建筑,应当保持原有建筑风貌。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