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或者经有关部门评定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庄及其建筑,应当保持原有建筑风貌。

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