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或者经有关部门评定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庄及其建筑,应当保持原有建筑风貌。

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