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村庄建设应当根据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文化特色、地方风俗等要素,保护文化遗迹、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保持岭南特色或者瑶族、壮族等少数民族村寨文化特色。鼓励对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村庄的建筑风貌和外立面色调等实施统一改造。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