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引导零星住户向中心镇、中心村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将废弃的旧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依法予以拆除。腾退的用地应当按规划复垦复绿、发展其他产业或者依法流转。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