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引导零星住户向中心镇、中心村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将废弃的旧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依法予以拆除。

腾退的用地应当按规划复垦复绿、发展其他产业或者依法流转。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