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村庄规划期限应当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年限相一致。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或者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提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