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并做好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基础资料,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