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高等学校办学第十一条有效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建科研平台,联合开展科研活动。支持高等学校教师和校外科研人员依法双向兼职兼薪。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科学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