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高等学校办学第十二条有效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师生出国访学、留学,扩大国际学生规模,与境外高水平高等学校开展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